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1923號
TPEV,112,北簡,1923,202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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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92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謝佩蓉
胡大健
被 告 許容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4,383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2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第7個月至第9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9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84,38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990元
合    計      1,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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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