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576號
原 告 向虹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世國
原告因給付清潔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金波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萬元,應繳裁判費100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