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2年度,2446號
TPEV,112,北小,2446,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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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446號
原 告 新光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明
訴訟代理人 王光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化物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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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化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