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313號
原 告 京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絲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裕盛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3,58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完整規約,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