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2年度,2127號
TPEV,112,北小,2127,202306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127號
原 告 偉聯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立中
訴訟代理人 孫鈺淳
被 告 賴楊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 契約之條款,約定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同法第 24條以當事人合意定管轄法院之規定,同法第436條之9亦有 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東縣東河鄉,有被告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兩造訂立之分期付款約定書雖曾約 定就其契約內容涉訟時,合意由本院管轄,有該契約影本在 卷,惟查本件原告為公司法人,且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拾 萬元以下,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宜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