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北小字第200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徐翔裕
訴訟代理人 張簡婷
被 告 陳冠宏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北小字第2002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
華民國112 年6 月20日下午4 時11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蔡明裕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7,355元,及自民國112 年2 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750 元,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7,355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 年10月12日在臺北市市○○○○ ○○道○○○號0000-00 號車,未保持安全距離,撞及原告 AJG-5283號保車,經原告理賠新台幣27,930元等,已經原告 提出發票、維修單,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所記載之情形相 一致,可以認定,除零件部分應折舊為新台幣1,175 元外, 加計工資新台幣16,180元後,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並駁回 原告未折舊部分之主張。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 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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