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2年度,1935號
TPEV,112,北小,1935,202306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193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佳儀
被 告 程潔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柒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