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047號
上 訴 人 黃柏勝
即 原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源忠、黎映辰、陳威亨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