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北簡字第17021號原 告 陳飛宏 被 告 王強生 訴訟代理人 劉長棣 被 告 廖翊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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