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202號
原 告 張達儀
張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侑靜律師
被 告 百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瑞焜
訴訟代理人 陳以敦
陳崇光律師
宋思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8日所
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3號排風管」之記載,應更正為「3號排水管」。
原判決第6頁第22行關於「3號排風管」之記載,應更正為「3號排水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 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