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登記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0年度,333號
TCBA,110,訴,333,2023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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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33號
原 告 黃美蓮
蔡依涵
蔡雨杉
蔡松霖
蔡幸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福興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蕭淑娟
訴訟代理人 謝福建
上列當事人間戶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黃 司 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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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