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2116號
TCEV,112,中補,2116,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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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116號
原 告 李炫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顏雨農發支付命
令(本院112 年度司促字第1049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
2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7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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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