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2100號
TCEV,112,中補,2100,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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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100號
原 告 何啟銘
一、原告與被告黃昇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67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工資及零件費用應分別列計之維修估價單、零件
折舊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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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