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916號
原 告 廖本傑
一、原告與被告朱允諾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