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1870號
TCEV,112,中補,1870,202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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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870號
原 告 陳青環即阮氏青

訴訟代理人 戴華延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魏峰晤發支付
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48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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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