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863號
原 告 許致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怡如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45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