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852號
原 告 最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幃葶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63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
出被告公司之變登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林洋銘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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