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118號
原 告 陳姉俞
訴訟代理人 邱偉智
被 告 楊博凱
鐘淑媛
一、原告與被告楊博凱、鐘淑媛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初步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6萬8516元(即原告主張被告楊博凱所積欠
原告之款項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