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92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胡菁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傅木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