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85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哲宇
郭志偉
被 告 巫子敬
訴訟代理人 李惠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2938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3日起至清
日止,按年息2.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0月12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
違約金之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52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3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50萬元,積欠主文第1項所示本息及違約金未付,迭經催 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 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現在沒有那麼多錢還等語置辯。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借據、授信明細查詢 為證,並為被告所未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