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1428號
TCEV,112,中簡,1428,202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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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428號
原 告 洪家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梓育(年籍住所均不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 。另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 業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記載被告姓名為「甲○○」、「民國75年9 月21日」生,惟未載明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經 本院以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結果為「資料不存在」,而查 無相符之人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置於本院證物袋),致無從確認原告起訴之對象。雖 原告提出姓名為「甲○○」之人之COVID-19疫苗接種紀錄卡, 並聲請本院向愛貝兒小兒科診所調取「甲○○」之疫苗接種資 料,然疫苗接種資料乃屬個人隱私,且由原告提出之相關證 據,尚無從看出其主張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者,與「甲○○」有 何關聯性,若逕行調取上開資料,恐有侵犯他人隱私之疑慮 。又經本院於112年3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 正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或送達地址,該裁定已於 同年月6日送達予原告指定之送達處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參(見本院卷第41頁);本院復於同年4月24日函請原告於7 日內提出「甲○○」之戶籍謄本,原告已於同年月26日收受送 達(見本院卷第47、49頁),然原告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 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3 、55頁),原告起訴程式顯有所欠缺,而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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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