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296號
原 告 忠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被 告 美樂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傅任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以112年度中補字第811號裁定,命 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並諭知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2年3月23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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