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991號
TCEV,112,中小,991,2023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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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991號
上 訴 人 陳子希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5萬8422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
上訴理由書,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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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