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04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被 告 趙高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941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7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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