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89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楊繼仁
林俊龍
陳詠歆
被 告 羅靖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3,561元,自民國111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且違約金以1個月為1期,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萬3,56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