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849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訴訟代理人 李謀亭
被 告 鍾振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74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6月5日向原告申請市內電話( 門號:00-00000000)、FTTB光世代寬頻+MOD及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服務,復於109年10月15日辦理精采5G 購機方案(30個月)月繳新臺幣(下同)1799元。嗣被告使用 該等電話門號及網路業務服務後,因被告於111年7月19日入 監服刑前,所租用之前該設備並未向原告辦理退租手續,於 111年10月12日因111年6月份帳單未繳欠費拆機,積欠111年 6月份同年10月份電信費共計20,774元(含行動電話提前解約 電信費用補貼款204元及提前解約終端設備補貼款4,903元, FTTB未滿租期優惠差額219元及HiNet未滿租期優惠差額219 元,如辦理復裝可扣除),迭經催繳仍未繳納,為此爰依電 信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20,774元,及支付命令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前所提出之聲明異議狀 陳稱略以:伊確實有向原告申辦上開業務使用,然伊自111
年7月19日入監服刑後,已無從使用上開服務,原告未思及 此,逕行請求伊給付至111年10月份之費用,對伊顯有不公 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行動寬頻 租用/異動申請書、服務契約、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同意聲 明、被告雙證件影本、行動電話之申請書暨服務契約、網路 業務服務契約、用戶服務契約書、整合性契約書、電路出租 業務服務契約、網際資訊網路業務(HiNet)租用契約條款、 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契約、Wi-Fi無線上網服務契約條 款、欠費清單、繳費通知書、存證信函等件(見本院卷第41 至99頁)為憑,而被告並不否認有向原告申請前開業務使用 ,惟抗辯:伊自111年7月19日入監服刑後,已無從使用上開 服務,原告未思及此,逕行請求伊給付至111年10月份之費 用,對伊顯有不公云云。經查,被告入監服刑乙事原告無從 知悉,而被告於服刑前並未通知原告其將入監一事,亦未向 原告辦理終止租用上開電信契約之手續,並繳清所欠費用, 是兩造之上開電信契約自不因被告入監服刑而生終止之效力 。則原告依系爭服務契約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欠費及提前解 約終端設備補貼款等費用20,774元,自屬有據;被告所辯上 情,洵無可採。
㈡復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 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 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 1項、第203條亦分別明定。查原告對被告之契約債權,核屬 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且支付命令狀 於112年3月14日合法送達被告(送達證書見司促卷第19頁) ,則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2年3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上開電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20,774元,及自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1,000元,命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