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1333號
TCEV,112,中小,1333,202306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33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蘇尤如
被 告 江俊恩江承恩



兼訴訟代理人 陳芝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