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1108號
TCEV,112,中小,1108,2023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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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10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莊中原
被 告 王傳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6664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1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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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