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原簡字,112年度,5號
TCEV,112,中原簡,5,2023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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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原簡字第5號
原 告 江志樂
訴訟代理人 周利皇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楊因海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擴
張聲明,對被告等人增加請求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275
0元,此部分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請求

二、原告擴張聲明表示上揭款項係自擴張聲明暨準備狀送達被告
之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則原告自應提出書狀送達被告
3人之送達回證影本,以實其說。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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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