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3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萬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中簡
字第3344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771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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