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1年度,5393號
TCEV,111,中小,5393,2023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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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5393號
原 告 中英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永泰


訴訟代理人 林鉦偉
被 告 陳元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576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伊所管理之「中英大樓」內門牌號碼臺中 市○區○○路000○0000○0000○0000○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 )之區分所有權人,依中英大樓之管理規約(下稱系爭規約 ),被告應就系爭建物之共有部分依建物所有權狀所載面積 即24.374坪,繳交以每坪新臺幣(下同)40元計算之管理費 ,每期應繳金額為1,950元(每月管理費為975元【計算式: 24.374×40=975,元以下四捨五入】,2個月為一期【計算式 :975×2=1,950),並每年應按所有之建物坪數繳交每坪1,0 00元之公共基金即24,374元(計算式:24.374×1,000=24,37 4)。另依中英大樓民國111年6月29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被告應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依建物坪數按比例負擔中英 大樓砍樹、除草及清運費用98,700元,原告應負擔額為1,45 2元。詎被告自111年起即未繳納前開費用,迄至111年10月 底,共計積欠管理費9,750元、公共基金24,374元及砍樹、 除草及清運費用1,452元,合計35,576元,經原告催討未果 ,爰依系爭規約第17條第1、2項規定及111年6月29日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



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規約、所有權人會 議紀錄、支付憑單、京堡工程行估價單、統一發票、系爭建 物第一類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7至87頁);而被告經合法 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是堪信原告上 開主張為真正。
 ㈡依據系爭規約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款規定,區分所 有權人應向管理委員會繳交每坪1,000元之公共基金,及每 月每坪40元之管理費(見本院卷第40頁)。查被告為系爭建 物之區分所有權人,自應依系爭規約計算並繳交管理費及公 共基金予原告。準此,原告依據系爭規約之約定,請求被告 給付積欠之管理費9,750元、公共基金24,374元,核屬有據 。
 ㈢又依111年6月29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如區分所有權人 未於111年6月30日前自行處理中英大樓各樓層之砍樹、除草 及清運事項,則由中英大樓管理委員會擇一廠商施作後,向 區分所有權人請求施作費用(見本院卷第71頁)。查中英大 樓管理委員會業已委由京堡工程行施作砍樹、除草及清運事 項,所支出之費用98,700元,有上開支付憑單、京堡工程行 估價單、統一發票可稽,則原告依前開決議,自得向被告請 求其應分擔額1,452元。
 ㈣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系爭 規約第17條第4項規定,遲延利息應以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 算。查被告對原告之本件債務已屆清償期,而被告逾期仍未 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12年5月17日起(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35頁)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自屬有據。四、從而,原告依系爭規約第17條第1、2項規定及111年6月29日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部 分所為供擔保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本院發動職權,自無



庸另為准駁之裁判;併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 費用額為1,000元。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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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