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9號
原 告 孫于婷
訴訟代理人 黃彥融
被 告 趙君儀
訴訟代理人 陳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返還押租金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 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1年11月9日裁定命在該 返還押租金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51號 返還押金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