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353號
上訴人 陳素娥即施平河之繼承人
施冠如即施平河之繼承人
施淑棻即施平河之繼承人
施金池即施平河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惠珠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