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中秩聲字第14號
原處分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異 議 人 阮夢秋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因不服原處分機關
民國112年5月27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200292058號處分書而聲
明異議,經原處分機關以民國112年6月14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
20032966號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阮夢秋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書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阮夢秋(下稱聲明異 議人),於民國112年5月27日1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000○00號之職業賭博場所,使用撲克牌為賭具,以俗稱 「妞妞」之玩法賭博財物,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持本 院核發之搜索票當場查獲而移交原處分機關調查後,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以112年5月27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 11200292058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書),處聲明異議人新 臺幣(下同)9000元之罰鍰,及沒入25萬3700元之賭資。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確有前往上開查獲地點,但當時 正在用餐,並未參與賭博行為,又經警扣押之25萬3700元, 其中3700元為預備用於賭博之用,其餘25萬元係112年5月26 日收到之會錢,非屬賭資,爰依法提出異議,請求撤銷原處 分。
三、按聲明異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 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 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 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 撤銷或變更之;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 抗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57條第2項及第3項定有明 文。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 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92條規定,於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時,亦 有準用規定。
四、原處分機關於上揭時、地查獲趙育笙經營撲克牌妞妞職業賭 場,以撲克牌作為賭具供現場賭客參與賭博,並聘請葉承浩
及毛英安分別擔任賭場把風人員及賭場接駁司機等情,有職 務報告書、搜索扣押筆錄、現場賭客之調查筆錄、現場圖、 現場照片及查扣賭具、賭資、帳簿等相關事證可資佐證,堪 認上揭、地,為賭博場所並有賭博情事為真。異議人於警方 查獲上開賭場時亦在場,惟堅詞否認有賭博行為,且異議人 於警詢時辯稱:當時伊在現場廚房吃東西,沒有參與賭博等 語。查,本件賭場負責人趙育笙於警詢時稱:我會先用手機 通訊軟體LINE給賭客(內容為賭博時間及地點),待賭客抵 達後,我再請毛英安前去載運過來賭場,之後葉承浩在賭場 內監看監視器確認賭客身分無誤後,再開門帶領賭客進來等 語;本件賭場把風人員葉承浩於警詢時稱:是趙育笙請我來 的,負責監看監視器及管制大門的人員進出等語;本件賭場 把風人員毛英安於警詢時稱:我駕車接駁賭客,如果有賭客 前來賭博時,老闆趙育笙會打電話給我,叫我去他指定的地 方接駁賭客,若賭客要離開老闆趙育笙也會叫我載送他們離 去,之後我都會在賭場外面待機順便把風場外狀況等語,依 趙育笙、葉承浩及毛英安所述,雖可認定非受賭場負責人邀 請之賭客,無法進入該賭場,惟上開言詞均未具體指認異議 人有何參與賭博行為,且在場賭客於警詢時之供稱,亦均未 指述異議人確有參與賭博,又異議人遭查獲時係在廚房,其 餘賭客則係在同樓另一置有賭桌之房間聚賭,有現場圖可參 ,異議人實際上是否有為賭博之行為,即非無疑。再者,縱 認異議人為警查獲時有參與賭博之意圖,惟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4條並未處罰預備犯或未遂犯,復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認定 異議人有參與賭博之行為,自難僅憑異議人於為警查獲時有 在現場,即遽然推論認定其有為原處分所指述之賭博行為。五、綜上所述,原處分所憑之證據,不足以證明異議人有於上開 時、地賭博財物之行為,自難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 處罰。從而,異議人聲明異議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處分,並 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