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字第121號
原 告 陳俊成
魏碧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郁舜律師
被 告 陳立為
陳巧羚
陳韻溶
陳漢洲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惠珍
被 告 紀金玉
陳俊龍
陳香君
陳宛瑜
温武釧
温武旺
温武哲
溫貞娥
温佩哲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淑涼
被 告 陳美江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文燦
被 告 吳陳雪子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四日十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6月12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 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又本件已指定再開辯論之言詞 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即不再另行寄發開庭通知,請兩造依 指定期日到場進行辯論,附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