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司救字,112年度,5號
LTEV,112,羅司救,5,202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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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司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許鑫嫻
上列聲請人因與張國治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 助法第63條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 調解事件,無資力支出調解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 明,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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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