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調字,112年度,638號
CPEV,112,竹北小調,638,202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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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調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曾怡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清主之繼承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清主之除戶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補正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含姓名
及地址),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
繕本。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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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