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12年度,319號
CPEV,112,竹北小,319,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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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31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黃永仁
胡綵麟
被 告 楊智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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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