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北交簡字,112年度,110號
CPEM,112,竹北交簡,110,202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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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奕彣
被 告 羅仕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58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仕銘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853號
被 告 羅仕銘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仕銘有1次酒駕犯罪紀錄,其於民國103年間,因酒後駕車 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8368號為 緩起訴處分(不構成累犯)。又自112年3月7日晚間9時30分 前某時,在臺灣地區某地點飲用酒類後,仍處於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 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嗣於 同日晚間9時30分許,行經新竹縣○○鎮○○路000號前,與范勝 杰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范勝 杰受傷部分未據告訴),旋經警員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並於 同日晚間9時35分許,對羅仕銘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 ,其測定值達每公升1.87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羅仕銘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發生上揭交通事故 ,惟辯稱:我原本打算睡車上,所以準備了30cc的高粱酒, 追撞上開機車後,我才喝了上開高粱酒,打算在車上睡覺云 云。然查,被告明知已發生交通事故,警方將到場處理之情 況下,豈有反於此時喝酒之理,被告前揭所辯顯係事後卸責 之詞,殊無足採。又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范勝杰於警詢 證述明確,復有偵查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 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新竹縣政府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現場照片等附卷可 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林奕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徐晨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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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