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方天祥
代 理 人 方冠元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筆錄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 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 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 文。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 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 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有上開條文之立法理由可參。二、聲請意旨略以:於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號案件於民國112 年6月1日言詞辯論程序中,該案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陳惠鈴當 庭對聲請人咆哮、故意損害聲請人名譽,為維護聲請人自身 之權益,爰聲請准予交付前揭日期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之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即原告,足認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堪認聲請人係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聲請人亦有 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法律利益之理由。揆諸首揭 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
守。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林祐宸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