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趙文蔚
代 理 人 陳素鶯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建字第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一一二年度建字第一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五月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涉及政府採購之履約問題,爭點眾多且 複雜,需藉反覆聆聽錄音檔以理解案情並盡訴訟攻防,爰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 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 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 分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本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 陳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在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 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應併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