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剩餘財產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字,112年度,2號
KMDV,112,家財訴,2,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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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
原 告 吳品潔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代理 人 蕭維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錫亮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
(起訴狀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給付60萬元、第5項請求被告給付3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扣除原告於調解程序
中繳納之1000元,尚需補繳88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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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