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19號
KMDV,112,司促,719,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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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1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王柏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98,726元,及自民
國112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39計算之
利息,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
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
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柏瀚於108年7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50萬元,約定期限
84期,並於115年7月5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
百分之10.39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
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112年4月10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
依約繼續繳付,尚欠債權人本金共398,726元未還,依債務
人與債權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債權人銀行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債權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
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
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
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㈢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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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