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楊添巽(原名楊再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38,332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楊再添於民國92年7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38,000元,約
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
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7月31日起至99
年7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機動
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
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112年6月1日止累計83,257元未給付,其中24,499元為本金
、58,174元為利息、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楊再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446834,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112年6月1日止累計55,075元未給付,其中15,
235元為消費款、36,840元為循環利息、3,00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2年度司促字第576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4,499元 楊再添 自112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2 15,235元 楊再添 自112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