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2年度,556號
CCEV,112,潮補,556,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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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556號
原 告 圓豐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正源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協
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協治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8,430元,應繳裁判費15,45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54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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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圓豐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