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2年度,232號
CCEV,112,潮補,232,2023062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23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雅琴律師
一、上列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
費:
㈠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
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
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
㈡本件原告依據民法第244 條第1、4項規定,聲明請求:1.被
告就被繼承人江董秀雀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下合稱
系爭房地),於民國108年7月2日所為之分割協議債權行為
及同年7月4日之分割遺產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2.被告江恩
德就如附表編號1至6及8、9所示之房地,於108年7月4日所
為分割繼承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3.被告江恩德就附
表編號7之土地因買賣所得價金新臺幣(下同)217,800元,
應回復為被告公同共有(本院卷第279頁),其目的均在使
其債權513,947元獲得清償(計算至112 年3 月8日止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本院卷第175頁),另系爭房地價額為2,334
,415元,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1 份在卷可
憑(本院卷第153頁),被告江恩源之應繼分為1/2 ,是撤
銷標的之價額為1,167,2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原告
主張之債權額低於撤銷標的之價額,依上揭說明,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13,9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
,扣除已繳納2,760 元,尚應補繳2,86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編號 類別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權利範圍 1 土地 屏東縣獅子鄉 草埔段 72 1/3 2 土地 屏東縣獅子鄉 草埔段 262 1/1 3 土地 屏東縣獅子鄉 草埔段 371 1/1 4 土地 屏東縣獅子鄉 草埔段 378 1/3 5 土地 屏東縣獅子鄉 草埔段 440 1/2 6 土地 屏東縣獅子鄉 草埔段 493 1/3 7 土地 屏東縣獅子鄉 草埔段 708 1/1 8 土地 屏東縣獅子鄉 草埔段 715 1/1 編號 類別 鄉鎮市區 段 建號 權利範圍 9 建物 屏東縣○○鄉 ○○○號碼:屏東縣○○鄉○○○巷0號) 草埔段 52 1/1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