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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12年度,421號
CCEV,112,潮簡,421,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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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421號
原 告 蘇美貞
被 告 磐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原名李明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5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裁判費 ,而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26日送達予原告收受,此有本院送 達證書1份在卷可參,惟原告並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有本院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則參諸上 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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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磐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