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救字,112年度,5號
CCEV,112,潮救,5,202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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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張亜倫
代 理 人 郭峻豪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賴忠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著有 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及低收入證明書影本以 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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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