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12年度,102號
SDEV,112,沙補,102,202306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補字第102號
原 告 柯碧鳳
被 告 黃信雄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
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