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補償金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12年度,21號
SDEV,112,沙簡,21,2023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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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2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謝昌達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2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2,0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7,33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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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